关于规范技防产品行业监督管理行为的通知
|
广东省公安厅(通告) 粤公通[1998]138号 各市县公安局: 近年来,我省各地公安机关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在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下,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技防产品行业的监督管理,有力地促进了技防工作和技防产品行业的监督管理,有力地促进了技防工作和技防产品的发展,在预防、控制和打击犯罪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和稳定我省社会治安做出了贡献。但是,由于受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当前技防产品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有的技防管理部门违反规定对经过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并经上级技管理部门发证的外地技防产品实行重复检验、收费,甚至限制其进入本地市场;有的对经过上级技防管理部门审核发证的工程单位实行重复办证、收费,甚至直接参与技防产品的生产、经营和承接技防工程等经营性活动;有的指定技防产品和工程施工单位,搞行业垄断;有的规定企业产品销售地点,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还有非技防管理部门插手技防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技防产品在市场的公平竞争,扰乱正常流通秩序,也给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造成混乱,影响公安机关的声誉,损害公安机关的形象,不利于廉政建设,为规范技防产品行业的监督管理行为,现就技防产品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凡经国家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并经省级技防管理部门发证的各种技防产品,均可在我省市场正常流通,各地技防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再对其发放“许可证”、“准销证”、“认可证”等,也不得以备案为各产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发证。备案制度只适用于省级技防管理部门对外省技防产品的监督管理。<有关业务部门使用产品时,对特定的技防产品进行验证,不能收取企业的检验费用和以监督管理的名义无偿提取产品样本。 二、各地技防管理部门不得直接或间接以各种名义经营技防产品和承接技防工程;不得指定企业产品销售地点;不得接受技防企业的挂靠或参股技防企业;不得向技防企业收取末经物价部门核准的费用。公安机关的一切职能部门均不得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的技防产品,也不能指定技防工程施工单位。如有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旅业治安和金融系统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中的防盗劫报警、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均属技防工程,应按照省公安厅下发的《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行业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管理。其设计方案的审定、工程竣工验收等一律由技防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有关业务部门配合。
| |
|
2004-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