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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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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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公(科)字[2004]30号 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技防管理部门: 经研究,《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中有关申领《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的单位须“持有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人员若干人”的规定和第二十五条中提出申请须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予取消。从2004年3月10日起取消我省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 今后,各级技防管理部门对技防企业从业人员组织的培训和宣贯活动,须遵循自愿参加和无偿服务的原则,并不得借此擅自设立申办技防证照的行政许可条件。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公安厅科技处 二OO四年三月九日 |
2006-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