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须知
承 租 人 须 知
l、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在3日内向房屋所在地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暂住期满或者移居时,要申请延期或者申报注销;
2、必须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等管理部门的管理,不得无故拒绝公安、计生、劳动、消防、房管等职能部门检查、监督,不得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3、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屋主(出租人)同意,并在转租后3日内向房屋所在地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4、安全使用承租的房屋,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不能消除的要及时通知社区民警;
5、发现同屋居住人员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应当检举、制止;
6、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7、留宿他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留宿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出租人,并在三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管理人员或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报告。
l、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在3日内向房屋所在地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暂住期满或者移居时,要申请延期或者申报注销;
2、必须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等管理部门的管理,不得无故拒绝公安、计生、劳动、消防、房管等职能部门检查、监督,不得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3、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屋主(出租人)同意,并在转租后3日内向房屋所在地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4、安全使用承租的房屋,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不能消除的要及时通知社区民警;
5、发现同屋居住人员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应当检举、制止;
6、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7、留宿他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留宿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出租人,并在三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管理人员或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