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登记的通告
为加强对机动车的管理,规范机动车登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广州市公安局决定,对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进行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含番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填写《公安交通管理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或《变更登记申请表》,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各分所(含两区两市车管分所)或者各交警大队、各区公安分局交通科等受理点办理,也可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向车辆管理所备案。表格可到上述地点领取,或从广州金盾网(http://www.gzjd.gov.cn)下载。
二、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的,须携带身份证、行驶证到受理点办理。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填写《委托书》,受托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行驶证到受理点办理。
四、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需先填写《委托书》并加盖公章,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证、行驶证到受理点办理。
五、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办理的,应同时交付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书》复印件及行驶证复印件,并在一个月内自行确认是否已办理变更登记。
六、机动车所有人变更住所或联系方式未办理变更确认手续而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法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因而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确认登记的时间从2004年8月2日开始。
特此通告。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