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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广州大学城限制部分车辆行驶的通告(穗公[2005]59号)

 

为净化广州大学城的交通环境,确保大学城内的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从2005年11月1日凌晨零时起,限制部分车辆进入广州大学城内道路行驶。现通告如下:

一、全天24小时禁止摩托车进入广州大学城(小谷围岛,含小洲便桥、赤堪桥)内道路行驶,持《通行证》的摩托车除外。

二、全天24小时禁止摩托车(含持有《通行证》的摩托车)、货车进入广州大学城内的中环东路和中环西路行驶。

三、《通行证》申领办法及使用规范:

(一)《通行证》

1、《通行证》由番禺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制作并核发。

2、《通行证》分为正、副证,正证粘贴在摩托车车头明显且统一的位置,副证由驾驶人随身携带,正、副证同时使用方为有效。

3、《通行证》编号与车牌号码对应,一个《通行证》只适用于一辆摩托车。

4、《通行证》每半年由番禺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审核换发一次,达到报废年限的摩托车,其《通行证》予以收回。

(二)申领《通行证》条件

1、申领《通行证》的摩托车必须是登记地址为番禺区新造镇小谷围岛的摩托车。

2、申领《通行证》的人员必须是摩托车车主,且户籍所在地为番禺区新造镇小谷围岛保留村村民。

(三)发放《通行证》程序

1、符合申领《通行证》条件且需要在广州大学城内行驶的摩托车,由摩托车车主提出办理《通行证》申请,持本人身份证、摩托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正常上班时间内到广州大学城(小谷围)交巡警中队领取《申请表》,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后提交。

2、广州大学城(小谷围)交巡警中队负责对《申请表》的内容进行核实,对符合办理《通行证》条件的,加具意见后送番禺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审核;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3、番禺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审核后,对符合办理《通行证》条件的予以发放《通行证》(具体由小谷围交巡警中队发放给车主)。

(四)《通行证》使用规范

1、《通行证》仅限于与摩托车登记资料相符的摩托车使用,不得外借、涂改、伪造、转让。

2、如遇车辆转让、报废,《通行证》必须交回番禺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予以注销。

3、如发现《通行证》外借、涂改、伪造、转让,执勤民警有权将《通行证》予以收缴,并终止该车辆在岛上行驶的权限。

4、《通行证》的有效期限至2006年12月31日止。

5、持《通行证》的摩托车禁止在中环东路、中环西路通行。

四、执行任务的军、警用车辆不受上述限行路段和时间的限制。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2005-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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