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一德路综合市场特大火灾
广州市一德路综合市场特大火灾
2001年10月17日23时35分,广州市越秀区市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开办的一德路综合市场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848472元,一人受伤。
一、起火单位基本情况
越秀区市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的下属单位,独立法人,其负责人为彭炎(法定代表人)、罗海波,该中心下设有三个市场,其中一德路综合市场(未在工商部门注册)位于一德路269、271、275、277和279号,经理冯建均,副经理黄诚康。该市场位于两幢建筑内,东侧为新场,西侧为旧场,两场的首层和第二层相连通。旧场原为越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楼,1989年改为市场,共有六层,每层面积950平方米,其首层和二层为各经营档口,首层经营各种海产品,二层经营玩具、文具、小食品和日杂等物品,三层至六层为仓库,出租给各经营档口存放货物;新场于1993年开办,为八层的综合楼,首层面积380平方米,各档口主要经营日用品、烟酒糖茶类商品,二层面积528平方米,主要经营玩具、文具、小食品等,三层至八层为居民住宅。新旧两场档口总数为482个,出租仓库共94个仓位。
二、起火经过及扑救情况
10月17日23时45分,一德路综合市场的值班人员杨祖金发现位于旧场二层的128档起火,立即与其他3名值班人员一起进行扑救,但未能控制火势,遂分别向110和119台报警。我局于18日0时7分接到报警后,先后调集了16个消防中队46台消防车、300余名消防官兵赶赴现场进行扑救,经过近5个小时的奋战,终于在6时2分将大火扑灭。
火灾发生后,我局丁潘明局长、廖树其副局长,越秀区区委常委、公安分局局长张一寰、区政府副区长凌卫祖、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丁国保、副政委杨伟真等领导同志先后赶到现场,指挥灭火、部署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越秀区公安分局巡警大队及人民街派出所共出动了130名民警维持现场秩序和疏导群众。
三、火灾损失
这次火灾的过火面积为3800平方米,共有232个档口、36个仓位和16户居民不同程度受灾。鉴于火灾的涉及面较广,损失物品种类繁多,损失核定工作难度极大,同时为了保证核定结果客观、公正、科学,调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第5.3条,邀请了广州市新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广州市越秀区价格事务所的专业人员参与了核定工作。各单位密切合作,严格依照《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和国家有关价格评估的规定开展了工作,其核定结果如下:
建筑物损失为167381元,市场各档口商品损失328736元,4至6层仓库货物损失1154349元,火灾殃及的居民财物损失194006元,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人民工商所办公设备损失4000元。以上合计1848472元。
在火灾中一德路市场的一名临时工从5楼跳下时受伤,由于疏散及时,周边居民未有伤亡。
四、火灾原因
事故调查组与预审、法制等部门密切配合,对市场人员的活动情况、市场周边的情况等进行了认真的排查,均未发现有人为放火的迹象,现场勘查时也未发现可疑物品,因此可排除放火的可能性;
据调查,128档内存有一种称为“电磁炮”的玩具及其配套的火药,但在档口内两者是分开放置的。火药是装在塑料盒中,经试验证实其性质相当稳定,除非用金属平面猛烈撞击或砸击才会爆炸,而现场不具备其引爆条件,因此可排除火药异常爆炸引起火灾的可能性。除此以外现场未发现有其它类危险物品;
经多层次反复调查,未发现有人将烟头扔在128档内,因此可排除吸烟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经勘查,128档内的照明灯具、电扇等各种用电器具均未接通电源(调查询问也证实了这一点),这些用电设备及其供电线路上均无电气故障痕迹,因此可排除128档内的用电器具及其线路引起火灾的可能性;经查,在128档处上方通过的电线中,仅有公共照明线路带电,现场勘查发现该线已熔断,经金相鉴定确认其形成的熔珠为一次短路(火前短路)熔珠,因此结合起火点的认定情况,可认定这次火灾的起火原因是:由128档上方通过的照明电气线路短路,引燃了下方的可燃物造成火灾。
五、火灾主要教训
(一)没有维护、保养好建筑消防设施。一德路综合市场虽然设置了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是没有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致使在火灾中都没能正常动作,以致小火酿成大灾。
消防设施失效原因是:该市场装有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在火灾发生后均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导致火灾未能及时得到控制。为查明其失效原因,调查组邀请了省公安消防总队、珠江外资建筑设计院、广东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心、华南理工大学电力学院、中区供电局等单位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参与了调查工作。经全面测试系统和反复论证,认定消防系统在火灾发生时未能正常运作的原因为:由于系统验收后长期未维护保养,消防水泵房地下积水,空气湿度大,致使电机绕组相—相之间及相—地之间绝缘性能破坏,在火灾发生时,系统瞬时动作产生过流,使控制柜中相关器件烧毁、击穿,从而造成系统未能正常运作。
(二)消防教育培训不足,导致员工缺乏处置初起火灾的常识,这也是历次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之一。
(三)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而且建筑防火分区面积过大,也是造成这次大火的一条教训。
六、火灾事故责任及处理意见
这起火灾是由于电气线路短路造成,该线路采用塑料线槽布线,调查中未发现与火灾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章现象,因此就火灾的发生来讲,无人应负直接责任。但是,由于在火灾发生后,消防系统未能正常运作,导致了火灾的蔓延扩大,因此下列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个人责任及处理意见
一德路市场经理冯建均、副经理黄城康,对于市场内的消防系统验收后,未及时纳入正常管理,导致由于保养不善,在火灾发生时未能发挥应有作用,扩大了火灾损失,而且两人未做好员工消防教育培训工作,致使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报警。冯建均、黄城康两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没有认真履行好自身的消防安全职责,因此应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分。
越秀区市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彭炎,在市场内的消防系统验收后,未及时督促市场有关负责人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其本人也一直未检查或督促有关人员检查系统运作情况;分管市场工作的副经理罗海波,同样未及时检查、督促有关人员做好上述工作。彭炎、罗海波两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没有认真履行好自身的消防安全职责,因此应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分。
此外,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的有关领导对火灾的发生应负领导责任。未向公安部门办理报建手续,擅自将办公室改为仓库,改变了建筑的使用功能,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其上级或市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二)单位责任
越秀区市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未及时将市场内的消防系统纳入正常管理,导致由于保养不善,在火灾发生时未能发挥应有作用,致使火灾迅速蔓延扩大,而且该单位未做好员工消防教育培训工作,致使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报警。该中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4条第1款第3项、第5项的规定,没有认真履行好消防安全职责,因此负有直接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