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荔湾区芳村花地大道南临建商铺“2·28”火灾情况
2007年2月28日1时40分,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芳村花地大道南(中南街街道办事处对面商铺,门牌号为花地大道南临时牌245、247、249、251、253、255、257、259、261号)等临建商铺发生火灾,过火面积2300平方米,临建商铺和简易棚架被烧塌,烧毁烧损放置在商铺及临时建筑内的花卉遮阳网、化肥等物品一批,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4万元。无人员伤亡。
一、火灾基本情况
广州市“119”指挥中心于2月28日1时42分接到报警后,调出塞坝口中队5台消防车、江南西中队2台消防车、海珠中队3台消防车、中山八、海印南、二沙岛等中队共18台消防车,支队、大队2台指挥车到场扑救,至5时30分,将火全部扑灭,过火面积约23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
火灾发生后,广州市公安消防局与荔湾区公安分局防火科、中南街派出所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火灾原因调查。荔湾区区委常委、公安分局局长黄志强,副局长陈创及中南街街道的有关领导相继赶到现场处理善后工作,组织民警对火灾现场进行保护。
二、火灾事故调查情况
火灾事故调查组组成后,立即对火灾现场进行勘查和调查访问等工作。
1、花地大道南火灾现场的建筑基本情况
花地大道南均为临建商铺(门牌号为花地大道南临时牌245、247、249、251、253、255、257、259、261号)为单层砖木结构,商铺南侧临建为单层简易金属网架结构。
2、花地大道南火灾现场的使用情况
花地大道南火灾现场的临建商铺分别出租给何锐根、吴惠权等人。商铺南侧临建土地使用权属海南村五社,海南村五社将土地出租给八社的李兆勇,李兆勇再转租给陈恩林经营。
三、火灾原因认定情况
经调查,在恩林经营部内值班首先发现起火的满维进、郭宝灿供述,起火前听到有噼啪声,正在打开的电视机画面有闪烁,郭宝灿(恩林经营部看守人)看到起火部位有火光后立即去拉开总电源开关,噼啪声就没有了,这时火已经烧起来了。另一目击者满维进听到郭宝灿的呼叫后,跑去打水灭火并报警。起火部位发现有烧损熔痕的电线,将该电线做物证取样送公案部沈阳消防研究所物证鉴定中心做金相分析检测鉴定。该起火灾原因是恩林经营部电线短路所致。
四、火灾事故责任分析
经调查分析、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2·28”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如下:
(一)、恩林经营部负责人陈恩林未能正确履行消防安全责职,对火灾事故原因应负直接责任。
(二)、李兆勇未能正确履行消防安全责职,对火灾事故应负间接责任。
(三)、广州市荔湾区(芳村)中南街海南股份经济有限公司未能正确履行消防安全责职,对火灾事故应负间接责任。
五、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做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通过 “2·28”火灾事故教训,相关部门要进行相关的消防安全检查,并组织消防安全知识教育,要在源头上杜绝消防安全隐患。
2、结合“一畅两会”整治和当地实际情况开展的消防宣传、大检查、大整改工作,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针对城乡接合部的火灾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学习,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以确保广州的消防安全。
2007-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