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府出台《广东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
近日,为总结近年来广东火灾隐患“大整改、大排查、保安全”和挂牌督办成功经验,切实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广东省政府根据《消防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了《广东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下称《挂牌督办制度》)。
广东省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且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二)消防设施未达到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行动的;(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安安全的。
《挂牌督办制度》规定,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公安消防机构应依法制作送达《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书面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经批复后,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冠以“报经某某政府同意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单位”,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挂牌督办制度》还规定: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被挂牌督办单位整改火灾隐患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组织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解决火灾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问题。
《挂牌督办制度》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及时研究和协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责令停产停业或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在4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决定或协调解决。对于公安消防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后仍未能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消除。
据了解,随着广东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社会面上的火灾隐患呈现增多的趋势,广东省政府出台的《广东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将提供一剂“良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