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程序
消防监督检查,是指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消防监督检查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73号令)进行,一般程序是:
一、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二、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适时进行下列形式的消防监督检查:
(一)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定期监督检查和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抽样性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的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应少于一次,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中的相关内容,并将记录表存档备查;
(二)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监督检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投诉的有关火灾案件及其他消防安全问题15日内给予答复,对问题较复杂、15日内答复不了的,向当事人作出解释,并尽快查明情况给予答复;
(四)针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的消防监督检查;
(五)其他根据需要进行的专项监督检查。
三、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按规定应当场改正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责令其当场改正,填发《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
四、对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开工的;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一经发现,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对现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以前的建筑物,发现其缺少消防设计或者消防设计不符合现行标准的,应当通知建筑物的产权或者管理单位限期改正。
五、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按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填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检查后斗日内发出;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填发《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在检查后3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时间届满时,应当进行复查,填发《复查意见书》。
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除按规定责令改正外,还应当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罚。
六、公安消防机构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或者依法实施处罚时,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人员。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七、公安消防机构实施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以及没收产品和违反所得等处罚时,应当依据《消防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当场处罚决定书》,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
八、违反规定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且当场不能改正,需要责令停止举办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填发《责令停止举办通知书》,于2日内送达举办活动的单位,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送达。
九、对于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举办后,单位经整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由单位提出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的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3日内应当进行复查,填发《复查意见书》。当确认单位已经改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并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
十、公安消防机构制发的各类法律文书,其内容必须严格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填写,并按照规定程序签发,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
十一、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需要责令停止举办的,应当事先报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十二、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时,依照规定发出的各类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应当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
2002-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