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废止严格限制火灾自动报警等七类主要消防产品新上项目通知
转发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废止严格限制火灾自动报警等七类主要消防产品新上项目通知
各市公安消防支队:
现将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废止严格限制火灾自动报警等七类主要消防产品新上项目通知》(公消[2008]40号)转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向社会有关单位广泛宣传。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转发 火灾自动报警 项目 通知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 2008年2月14日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废止严格限制火灾自动报警等七类
主要消防产品新上项目通知的通知
公消[2008]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各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996年4月12日,公安部消防局和原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限制火灾自动报警等七类主要消防产品新上项目的通知》(公消[1996] 87号),对当时实施认证、许可证和目录制度管理的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车、灭火器、灭火剂、消防水带、消火栓(室内、外)、防火门七类主要消防产品作出了严格限制新上项目的规定,各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公安消防部门在消防产品立项审批时严格把关,对七类消防产品的新上项目严格控制,在一定时期内为推进消防产品行业的经济增长方式尽快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从2003年起,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和《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公安部取消了消防产品审核发证、备案等5项行政审批项目,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立了以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为主体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和相应的过渡措施,基本实现了政事分开和监督、评价分离。公安消防部门不再具有对消防产品立项、发证的行政审批职能,无法对七类消防产品的新上项目进行控制。鉴于上述情况,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严格限制火灾自动报警等七类主要消防产品新上项目的通知》(公消[1996] 87号)文件。
上述七类消防产品的产业政策请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实施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规定执行。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抄送:部法制局。
承办人王鹏翔余威 校对:高伟
2008-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