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消防产品供货证明制度的通知
各市公安消防支队,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严把消防产品使用来源关,按照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通知》(粤府〔2006〕101号)关于“严格实行消防产品供货证明”的规定,总队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中实行消防产品供货证明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受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业务时,应检查申报资料中有无消防产品供货证明表格,对未提供消防产品供货证明表格的,应告知其补齐方可受理。
二、消防产品供货证明表格由总队统一印制,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可在总队技术处或当地市消防支队防火处免费领取;消防产品供货证明表格由生产企业填写并加盖公章,向建设单位提供,作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资料之一。
接此通知后,请及时通知当地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及有关单位,做好工作落实。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2006-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