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及其他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度
一、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持有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证和专用介绍信以及犯罪嫌疑人本人或亲属出具的聘请书或辩护委托书。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还须持有侦查机关出具的《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被告人时,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明、辩护委托书和检察院、法院的专用介绍信。
有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须出具办案单位准许聘请翻译的证明文书。
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三、律师或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严禁携带利器等危险物品,不得私自传递钱物和信件,不得私自将手提电话等通讯工具借给在押人员使用,不得询问与委托事项无关的问题,不得帮助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不得唆使其翻供等有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行为。有违上述规定时,在场民警应当制止,或停止本次会见,必要时,可将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
四、必须在看守所内会见。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过程中,要提高警惕,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行凶等事故,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值班民警报告。会见结束,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