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涉爆物业务
一、《跨省运输、携运民用枪支弹药许可证》
(一)条件
1、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2、运输、携运单位申请报告
3、符合安全运输条件
(二)程序
将上述所有资料逐级向区(县级市)公安分局(局)、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核查后报省公安厅治安管理部门审批。
二、《省内运输、携运民用枪支弹药许可证》
(一)条件
1、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2、运输、携运单位申请报告
3、符合运输安全条件
(二)程序
将上述所有资料逐级向区(县级市)公安分局(局)审核后,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领取《省内运输、携运民用枪支弹药许可证》
三、《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一) 条件
1、 市政府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下同);
2、 有关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劳动部门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 环保部门审核同意有关证件(复印件);
6、 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开采许可证(复印件);
7、 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爆破技术人员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书);
8、 拥有4名以上经广州市公安局考核合格的爆破、押运、安全保管员。
(二) 程序
1、 区(县级市)级单位,将所有资料送属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呈区(县级市)公安分局(局)治安部门批准同意后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
可证》;
2、属市级单位,将所有资料送当地公安派出所,区(县级市)公安分局(局)治安部门审核后,再呈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批准同意后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四、《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一) 条件
1、爆炸物品储存单位的申请书;
2、符合安全标准的储存仓库建筑布置平面图复印件及仓库彩色照片;
3、区(县级市)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4、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2名以上经区(县级市)或市公安机关考核合格的爆炸器材保管员资格证(复印件)。
7、储存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以上资料复印一式三份。
(二)程序
1、区(县级市)级单位的、持上述所有资料到区(县级市)公安分局(局)治安部门领取有关表格,逐项填写清楚,并签订安全责任书、经区(县级市)公安分局(局)治安部门审批同意后领取《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2、市级单位经区(县级市)公安分局(局)治安部门审核后,再呈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批准同意后领取《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五、《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条件
1、县以上物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协商定点的批文
(复印件,原件备查);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符合安全标准的储存仓库建筑布置平面图复印件及仓库彩色照片;
4、储存仓库的安全管理制度;
5、爆炸物品销售单位的申请报告。
以上资料复印一式三份。
(二)程序
1、县级市(包括花都、番禺区)单位的,持上述所有资料到县级市公安局治安部门领取有关表格,逐项填写清楚,并签订安全责任书,批准同意后领取《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2、市内单位的(越秀、海珠、白云、天河、荔湾、东山、黄埔、芳村、开发区)持上述所有资料到公安分局治安部门申请,审核后再呈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批准同意后领取《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六、《爆破员作业证》、《押运员作业证》、《保管员作 业证》、《安全监督员作业证》
(一)条件
1、年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无犯罪纪录;
5、按爆破员培训大纲要求接受培训和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
(二)程序
所属单位向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格,统一组织到县以上人民医院体检,连同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无犯罪纪录证明交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作业证件。
七、《购买、送输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
(一)条件
1、持有区(县级市)、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证、储存证、销售证;
2、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3、购买、运输爆炸物品单位的申请表;
4、拥有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考核合格的押运人员,符合运输规则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并提供资格证复印件。
(二)程序
1、区(县级市)级单位,填写申请表格,经单位负责人及基层保卫组织同意加盖公章后,带齐所有资料(复印件)送属地区(县级市)公安分局(局)治安部门审批同意后领取许可证;跨市的经区(县级市)公安分局(局)治安部门审查后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审批。
2、区(县级市)级单位由区(县级市)公安分局(局)审批,市属单位由市局审批,跨地区的,逐级申报到市、省公安局(厅)审批,同意后领取许可证。
八、《工程爆破许可证》
(一)条件
1、广州市公安局签发的爆破流动作业《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2、爆破作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3、爆破施工技术设计说明书;
4、爆破地点环境地形图;
5、爆炸物品管理措施;
6、有关合同原件;
7、爆破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程序
1、向属地派出所领取《广州市爆破作业申请登记表》(一式二份),逐项填写清楚;将所有资料向属地派出所、区(县级市)公安分局(局)治安部门逐级审核后,呈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批准同意后,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2、属省公安厅及公安部审批的工种爆破项目,按上述程序审批后,再逐级上报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