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禁毒的通告
标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禁毒的通告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5/04/26
实施日期: 1995/04/26
失效日期: 0000/00/00
内容分类: 法制工作
文号: 粤府(1995)2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毒的通告
【题注】
【章名】 全文
为了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并给毒品违
法犯罪人员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国务院颁布的
《强制戒毒办法》等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包庇毒品犯罪分子,为犯罪分
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毒赃,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
毒品等犯罪行为之一者,在1995年6月26日之前到公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的,一律依
法从宽处理。其中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或继续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的,坚决缉捕归案,依法从严惩处。
二、凡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者,于1995年5月20日前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
并接受戒毒的,可免予处罚。逾期拒不登记的,一律收容强制戒毒并予以处罚。凡经戒毒后
重新吸毒的,一经查获送劳动教养。
三、文化娱乐业、饮食服务业、旅馆业、个体出租屋等经营单位或业主,凡容留、纵容
、包庇他人在其所属场所进行吸毒贩毒活动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
销营业执照,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四、各级卫生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
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法规,切实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供应、运输、
使用的管理。严禁非法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因玩忽职守,造成这类药品流失的,要追
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经批准开办的戒毒场所,必须接受公安机关监督,实行封闭戒毒,严格管理。未
经批准开设的戒毒场所,一律予以取缔,并没收非法所得。严禁私人开办或承包戒毒脱瘾治
疗业务。
六、清除毒害,人人有责。全省人民行动起来,积极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分子。贩毒
人员的亲属要规劝、督促有贩毒行为的亲人投案自首;吸毒人员的亲属要规劝和带领有吸毒
行为的亲人到公安机关登记。对提供线索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的有功人
员,给予一千元至一万元的奖励;对检举揭发其他毒品违法犯罪分子的有功人员,也视情况
予以奖励。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