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团费缴交工作有关新规定的通知
直属单位团委、总支、直属支部:
根据团市委团穗字[1996]27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团组织团费缴交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团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现将团费缴交工作有关新规定通知如下:
一、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按全市最低月工资380元(市劳动局1996年4月颁布的统计数字)交纳0.5%计算,每人每月应交缴团费1.90元。
二、无工资收入的团员(十二处、武警处的战士团员、警校和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员团员)每人每月应缴团费0.10元。
三、各单位团组织仍按以往的要求,于每月二十五日前将收取团费的50%上缴局团委。
各级团组织在接到通知后,要提高认识,严格按照本单位团员人数做好团费的收缴工作。本通知从十月份起执行,如按旧团费缴交管理办法已上缴十月份团费的团组织,于十五月份补交。
共青团广州市公安局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日
2006-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