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团中央《关于贯彻执行共青团员入党后保留团籍的规定的通知》
直属单位团委、总支、直属支部:
关于团员入党后保留团籍的问题,团的十三大通过了“团员加入共产党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就不再保留团籍”的新的规定。最近,团中央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共青团员入党后保留团籍的规定的通知》(中青发(1993)15号),进一步强调做好团员入党后年满二十八周岁以前保留团籍这一工作的重要意义,并提出了实施的有关规定。
为做好共青团员的团籍管理工作,完善和规范我局团员的管理制度,现将团中央中青发(1993)15号文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广州市公安局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贯彻执行共青团员入党后保留团籍的规定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经党中央同意,团的十三大已将团章第一章第一条中关于“团员加入共产党,在转为正式党员以后,如果没有在团内担任工作,就不再保留团籍”的规定,改为“团员加入共产党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就不再保留团籍”。团员入党后年满二十八周岁以前保留团籍,有利于党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使共青团更加自觉地按照党的要求开展工作,有利于保留团组织的骨干力量,进一步加强团的建设。最近,中共中央组织部转发了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关于共青团员入党后保留团籍有关问题的报告》(组通字[1993]14号),团的各级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文件和各项规定,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和组织部门的指导帮助下,做好团员入党后年满二十八周岁以前保留团籍的工作。要充分发挥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在团的工作、生活中的骨干、表率作用,不断增强团组织的战斗力,把团的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共青团中央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2006-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