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局各级团委正、副书记在职期间享受政治、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本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市属局级单位团委正副书记待遇问题的通知》(穗组干[1988]351号)和市委组织部、团市委《转发省委组织部、团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共青团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穗组通[1998]5号)的规定,现对我局直属各单位的团委、总支、直属支部的正、副书记在职期间分别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1、局团委正、副书记在职期间分别享受局属处正、副职的政治生活、待遇;
2、副局级单位的团委正、副书记在职期间分别享受副处级、正科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3、其他直属单位团委(总支、支部)正、副书记在职期间分别享受正、副科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各级团干的职务如有变动,原有待遇随之改变,请各单位按照职数限额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特此通知。
广州市公安局政治部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2006-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