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局共青团工作的通知
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共青团是党助手和后备军、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组织。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中发[1989]12号文)的要求,充分发挥我局共青团组织在我市公安机关为我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十五年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中的积极作用,培育出适应新时期公安队伍建设需要的“四有”新人,现就加强我局共青团工作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
(一)以党建带团建、促进团的建设。以党建带动和促进团建是党的传统,是党团关系密切的表现,也是在新时期充分发挥团员青年的青年突击队作用的重要保证。各级党组织要把团建工作作为党建工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纳入党建工作的总体布局,列入党建工作检查、考核和基层党组织“双目标管理”的范围,使党建带团建的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党对共青团领导的制度。各级党组织要每年不少于两次研究同级团组织工作,专门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他们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指定一名处领导分管团的工作,落实好党章关于“团的县级和县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的规定。
(三)大力加强“推优”工作。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推优”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政治责任感和自觉性,采取有力措施,使这项工作在基层落实。今后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二、从加强党的青年干部队伍建设的高度重视团干部队伍建设。
(一)选拔、配备好团组织负责人。各单位党组织要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认真为同级团组织选拔、配备好领导班子,切实按照相当于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或下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的条件来选拔、配备团委、总支正、副书记,并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
(二)加强对团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今后局党校应把局团委委员及各单位团委、总支正、副书记纳入党校培训干部的计划,切实做好安排,力争一至二年轮训一遍。各级党组织要指导和支持本级团组织开展的团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积极为团干部提供学习、考察、进修的机会,以扩大团干部的视野,提高团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认真做好团干部的使用、考察和输送工作。各单位党组织应把同级团委、总支书记作为专职团干部安排在本单位政工部门工作,其主要精力应放在团的工作上面。基层团委书记和团总支书记的任职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届,最长不能超过三届。各级党组织对团干部在政治上要加强教育,严格要求,在工作上要大胆使用、积极支持,在生活上要热情关心,排忧解难,通过多种形式帮助团干部加快成长,并及时把优秀的团干部输送到各级领导岗位,妥善解决好从团的工作岗位上退下来的团干部的安排问题。
三、为共青团依照自己的特点开展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
(一)加强活动阵地的建设。各单位党组织要把团员青年开展活动的必要设施纳入本单位硬件建设规划之中。各单位党组织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条件,积极创办台球室、卡拉OK室、舞场、健身房、篮球场、羽毛球场等各种文化娱乐体育活动设施,大力支持共青团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健康有益的活动,不断丰富团员青年业余文化生活。
(二)要尽可能为共青团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经费。团组织为加强对青年的教育,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丰富多采的政治思想教育、文娱体育等活动,因此,各单位党组织要对团组织开展这些活动所需的必要经费给予大力的支持。一方面每年适当增加团的活动经费;另一方面要积极支持共青团按照中央(89)12号文关于“兴办一些为职工、青年、妇女服务的、公益性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企事业”的精神和团市委的要求,搞点创收,以补活动经费不足。
(三)充分发挥团组织作为党联系青年的桥梁、纽带作用和党的助手作用。各级党组织要大力支持团组织切实代表和维护青年的具体利益,在发挥团组织参政、议政和党的助手作用中应该做到:1、邀请同级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有关业务会议;2、在研究、制定有关业务和队伍建设计划时,邀请同级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参加;3、在对教育、工资、住房以及涉及青年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决策时,应充分听取团组织意见;4、当需要设立关系到青年切身利益的专门机构时,应吸收团组织代表作为正式成员参加。
各单位党组织接到本通知后,望组织共青团及有关部门认真讨论,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加强对同级共青团工作领导的具体措施,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
中共广州市公安局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2006-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