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局共青团干部职位设置和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局直属各单位、各区分局:
根据市人事局《关于广州市公安局职位设置的批复》(穗公人位〔2003〕44号)、《关于各区公安分局职位设置的通知》(穗公人位〔2003〕45号)以及《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安局政治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公政〔2002〕218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就我局专、兼职团干部的职位设置和待遇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局团委编制5名,其中专职书记1名(正处长级)、专职副书记2名(副处长级)、副主任科员1名、科员1名。
二、交警支队团委设专职书记1名(副处长级)、专职副书记1名(正科长级)。
三、各区分局团委(开发区分局除外,其团干部职位设置另行通知)设专职书记1名(正科长级)、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长级)。
四、其余直属单位团委(总支、直属支部)原则上设兼职正、副书记各1名。直属单位团委(总支、直属支部)的兼职正、副书记在职期间,符合提拔上一级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提拔。
五、局团委、交警支队、各区分局的专职团干部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选拔(选举)产生,按同级领导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穗公政〔1999〕176号《关于我局各级团委正、副书记在职期间享受政治、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广州市公安局政治部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2003-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