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安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本局直属各单位,各区分局、县级市局,广州港公安局、森林分局、白云机场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方面的职能作用,营造努力争创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优化我市青少年健康成长环境的良好氛围,现将《广州市公安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工作要求和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的实际,认真开展创建活动。
广州市公安局
二○○五年三月九日
广州市公安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方面的职能作用,努力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全国公安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是指与青少年事务直接有关的基层单位中自觉履行法律和政策赋予的职能,在公安工作中为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指科、所、队等建制单位)。
第三条 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是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和保障,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 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旨在动员我市公安机关各方面力量,共同关注和参与青少年维权工作;缓解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公安执法队伍的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密切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调动广大青少年投身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的积极性。
第五条 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坚持形式与内容、继承与创新相统一的原则。一方面结合日常公安业务工作,开展富有实效的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另一方面以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为载体,与其他各种形式的创优活动有机地结合,从而调动广大青年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开创公安工作新局面。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为了确保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顺利进行,市局成立市公安系统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公安系统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局团委),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党组织要加强对本单位创建活动的领导,相应成立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确保创建活动做到“六有”,即有计划、有活动、有检查、有总结、有考核、有成效。
第三章 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基本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中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规定,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依法严惩危害青少年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在调查、处理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中充分考虑青少年的身心特点,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四)重视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帮教、改造工作。
(五)积极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认真整顿、维护中小学校周边秩序。
(六)在青少年学生中开展法律知识、自护常识教育,增强青少年法律意识,提高青少年自我保护能力。
(七)在广大青少年中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娱乐方式,加强对青少年娱乐场所(如网吧、游戏厅、迪厅等)监督管理力度,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
第九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考核标准:
(一)健全的工作制度
1、将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纳入到民警日常工作内容之中,落实工作责任制,并定期考核;
2、制定完整、规范的维权警务制度,并作为警务公开内容上墙公告,方便辖区群众、青少年办事;
3、在中小学校、公园、书店、电影院等青少年经常活动的地区、路段公布维权咨询电话,设立警示牌,积极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1、认真受理有关未成年人的各种求助、求救电话,对来电、来访、来函能及时解答、处理;
2、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行凶、逃跑、自杀、自伤、自残等现实危险除外)、治安案(事)件和交通事故中,不使用枪支、手铐、警棍等警械、警具,不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未成年当事人的身份;
3、及时发现、解救被拐卖的儿童,积极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取缔非法雇佣童工;积极做好孤残儿童、流浪青少年儿童、外来青少年的权益保护以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儿童收养登记工作,对弱势青少年群体提供有效保护;
4、认真、快速办理未成年人被侵权的、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或刑事案件,积极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
(三)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1、保障辖区内社区、中小学校周边治安、交通秩序;
2、交警、巡警在执勤时遇到上学、放学的小学生通过繁华路段应当护送,在举办较大规模的群众性活动时认真维护治安秩序;
3、辖区内无赌博性游戏机营业,中小学校周边200米内无娱乐性经营场所;
4、辖区内未发生中小学生、未成年人群死群伤的交通事故、火灾、中毒及其它治安灾害事故;
5、做好辖区内外来务工青年的管理、服务工作,积极实施“千校百万”外来务工青年培训计划,切实维护外来务工青年的合法权益。
(四)维护中小学校周边秩序
1、与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建立警校共建关系,派员担任法制副校长或法制教育辅导员,并开设法制教育、自我保护知识讲座,学生受教育面达80%以上。
2、协助中小学校成立护校队,加强值班、巡逻,组织中小学校治安(交通)巡逻、值勤和法制、防范宣传;
3、社区民警定期到辖区的中小学校走访,听取师生意见,每月不少于2次。
4、参加辖区中小学校联谊会、家长会、运动会,每学期不少于两次;
5、未发生犯罪分子伤害师生、扰乱中小学校教学秩序的案件。
(五)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1、与街道(乡镇)安置帮教工作站(司法所)建立工作联系,定期对违法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
2、根据青少年心理特点对被处以强制措施并羁押在公安机关的青少年进行帮教和挽救工作;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指导他们开展法制学习和进行普法宣传活动;
3、对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罪犯,能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制定落实帮教措施,定期进行走访;
4、积极参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辖区群众对创建单位和责任民警“维权工作”满意和基本满意率在80%以上。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十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分为全国、省、市、市公安系统四级。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由相应级别的团组织和公安主管部门授予。
第十一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评选、表彰及撤销等事宜,采取逐级申报、考核、推荐、命名的办法进行。
第十二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命名要有严格的申报、考核和审批制度。各级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机构要确保被推荐单位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命名工作要根据确定的条件和标准,经本单位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认真评选,严格考核,逐级审批,对能够较好地履行职责,达到创建条件要求,并在青少年维权事业中具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集体,向市公安系统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市公安系统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将召开专门会议,根据评选条件和考核验收标准对各申报单位进行考核审查,评选出年度市公安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第十四条 申报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由市公安系统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从公安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集体当中,评选出若干申报单位,将其申报材料上报团市委。
第十五条 申报全国、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由市公安系统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分别从省级、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集体中评选,并向上级公安机关和团组织推荐。
第十六条 各申报集体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坚持标准,严格考核,保证质量,维护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良好社会声誉。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七条 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表彰、授牌由授予的人民政府或团组织和公安部门共同发文公布。市局每年将举办一次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命名授牌仪式,对市公安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集体颁发牌匾和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力度,既要大张旗鼓地宣传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先进经验、典型事迹、优秀个人,又要落实奖励机制,把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表彰奖励纳入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体系。
(一)获得全国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成绩突出的集体可申报集体二等功;
(二)连续四年获得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集体可申报集体二等功;
(三)连续四年获得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的集体可申报集体三等功;
(四)连续四年获得市公安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的集体可申报集体嘉奖;
(五)连续在位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集体主要负责人,可申报与集体奖励等级相对应的个人奖励。
第六章 考核、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申报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具体申报时间和有关事项以相关通知为准。
第二十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不搞终身制,每年各级监督检查机构要对所有命名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进行考核。考核以监督检查机构组织检查的结果和特邀监督员的意见为主要依据,符合标准的将认定其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达不到标准的由原授予单位予以撤消,并收回牌匾。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新闻媒体公示中被反映有不符合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评比和考核条件的,或对应当受理的青少年问题未及时妥善处理的,经本级或上级监督检查机构查实后,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摘牌。
第二十二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实行挂牌制度。正在创建未被命名的单位,悬挂“争创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标语或旗帜;已获得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称号的单位,悬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牌匾。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牌匾作为展示基层单位形象的重要形式,要求悬挂在岗位现场,窗口单位应公开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公安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牌匾的制作规格按团中央统一要求由市局制作:铜板底,字为腐蚀凹体充色;“优秀”二字为行书体,“青少年维权岗”为综艺体;落款日期为黑体,位于右下脚;“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为大红色,落款为黑色;牌匾大小为480mm×300mm。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对申报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集体要建立申报、推荐、考核、审批、命名、奖励的资料档案,实行台帐管理制度,实现创建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第二十五条 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集体每年年末都要对一年来的创建工作进行总结,并接受本单位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的年度考核。各单位对本单位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集体实施年度考核,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查被考核集体事迹总结材料;审查被考核集体党、政领导对其工作评价;召开被考核集体民警座谈会,走访服务对象,听取社会各界对其工作评价;在取得各方面意见后,由各单位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对被考核集体作出评价,并上报市公安系统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市公安系统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通过审核申报材料和组织检查,对申报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集体,按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市公安系统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对全国、省、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进行年度考评的结果,按有关规定上报。按“谁授予谁考核管理”的原则,经上级团组织和公安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符合标准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集体继续挂牌,否则予以撤消。
第二十八条 引入社会化考评办法,逐步建立社会监督网络,让群众参与考评,聘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特邀监督员”,采用定期与随机、组织检查与填写反馈意见相结合的方法,按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条件、标准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公安系统荣获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正在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集体。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系统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局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05-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