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的法律依据
备案的法律依据:
(一)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第147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政法规,其中第十一条规定了国际联网备案制度:“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连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请根据本单位性质点击以下链接查看备案流程:
3、接入服务单位备案
2008-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