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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的通知
 
本市各互联网数据中心、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提供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依法打击网上淫秽色情、赌博、诈骗等违法信息,促进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依法经营、落实安全责任,保障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BBS、论坛、聊天室、留言板、博客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从事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提出专项申请或专项备案。未履行专项批准或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批准或备案的类别、栏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类别或另设栏目提供服务。
二、经省通信管理局专项批准或备案后,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正式联通互联网之日起30日内,向广州公安局网监分局备案(备案方式见www.gzjd.gov.cn)。同时,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按照《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的要求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实现对发布信息内容的先审后发和日志保存60日以上,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相关帐号,指定专人落实24小时联系机制和违法信息应急处置机制。
三、接通知后,各互联网数据中心、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要立即全面开展电子公告服务专项清查。对不符合以上开办条件的电子公告服务网站,要立即采取关闭措施,待符合条件后再予开通。对违反规定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各互联网数据中心、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不得为其提供网络接入和虚拟空间。
四、对违规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发生互联网有害信息传播事件的,我局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吊销证照。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九月七日

200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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