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交通违法抄告单位合法合理 教育效果明显
记者从广州市公安交警部门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管理处罚力度,深入推进“创文”交通整治专项行动,市公安交警部门在已有推行军、警(含武警)车辆、公交、出租车辆、学生交通违法行为抄告措施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将于近期推出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抄告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各界作用,以促进交通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法定教育管理义务,有效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学法、守法意识。
市公安交警部门表示,对于交通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的同时,将其违法行为抄告单位,由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加强教育管理,完全合法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明文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自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市公安交警部门为加强交通安全法宣传力度,投入经费上千万元,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宣传活动等各类形式,深入推进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活动(以下简称“五进”活动),并从2006年部署开展为期三年的“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截止目前,“五进”活动已经覆盖全市1174个村、1442个社区、3094个单位、1904个学校,取得了明显成效,广大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明显提高,我市道路交通事故总量、死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同时实现连续五年下降的良好局面。
在依法加强宣传教育和管理的同时,市公安交警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陆续推行军、警(含武警)车辆、公交、出租车辆、学生交通违法行为抄告措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加强本单位人员的宣传教育力度,具体措施如下:一是从2003年1月起,对军车(包括武警部队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实施抄告制度,由部队对所属驾驶人员依法加强教育管理;二是自2005年底开始,市公安交警部门与市交委联合开发广州市公安局与交委联网数据传输系统,每月将公交、出租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抄告市交委,由市交委督促公交、出租车公司对所属驾驶员依法进行教育管理,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外公布,进一步加大交通管理与行业管理的监督力度,提高我市公交、出租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从业素质;三是自2006年10月23日起,市公安交警部门联合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展“广州市中小学生交通安全联系制度”,建立起“交警纠正,学校处理,交警与教育部门共同监督”的新型管理模式,将学生交通违法行为抄告教育部门,督促学校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力度,不断提高我市青少年的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四是自2007年1月起,市公安交警部门对我市直属机关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实施抄告制度。上述抄告措施实施以来,经过公安交警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和交通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加强宣传教育,相关群体交通安全意识得到有效提高,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明显减少,取得明显成效。例如,自2007年1月对市直机关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实施抄告开始,市直机关车辆交通违法总量从2007年1月的372宗下降到2008年6月的106宗,下降幅度为71.51%。
市公安交警部门表示,近期即将推行的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抄告所在单位措施,就是为了有效督促交通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依法履行教育管理的义务,有效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学法、守法意识,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单位作为管理者,不仅对本单位所属驾驶员,而且对所有人员均有教育管理的法定义务。对于单位而言,如果所属人员在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依照有关规定也属于工伤范围,单位将承担相关责任。目前我市正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市公安交警部门正在全力以赴投入交通整治行动中,各级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都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自觉做到安全出行、文明出行,以实际行动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2008-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