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法院对“打黑”头号大案作出一审判决
|
群众听审 |
审判长听判 |
|
被告听判 |
周广龙瘫倒 |
8月15日下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备受关注的广州"打黑"头号大案--周广龙、张春秋、吴伟东等24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私藏枪支、弹药,强迫交易,非法买卖枪支、弹药,行贿案作出一审判决:首恶分子周广龙、柳述清、邬立杰被判处死刑,张春秋判处无期徒刑;其余20名被告人分别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它罪名数罪并罚或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15年5个月至2年的有期徒刑。
对于周广龙等24名被告人这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法庭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人周广龙原在广州火车站一带以拉行李包为生,在激烈的争抢客源及货源的过程中,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从1990年开始,周广龙有意识地拉拢一帮人,在广州火车站一带与人争夺地盘、与人斗殴、强行拉客,强占搬运市场。1994年11月,广州市政府作出禁止在流花地区禁止非法拉客决定后,周广龙不顾政府禁令,继续带领其团伙成员在广州火车站进行强行拉客等非法活动,并以威胁手段向在火车站地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强收拉客费和"保护费"。其后,以周广龙为首,张春秋、张贵启、吴伟东为骨干的犯罪集团逐渐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周广龙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张春秋、张宝军积极策划、实施组织的犯罪活动,吴伟东、张贵启受周广龙指使带领打手实施暴力犯罪。被告人铁维鹏等主动参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部分人充当了该组织的打手。以周广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以上违法犯罪活动聚敛了大量财物,破案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仅周广龙的个人财产就高达人民币1630177元、汽车5辆、房屋4套。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被告人周广龙长时间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而且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5人重伤、10人轻伤,其中致1人严重残疾且手段特别残忍;非法买卖枪支、弹药并用于伤害他人,情节严重;以威胁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商品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和敲诈勒索罪。
(编辑:卫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