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伪造证件 三人被广州天河警方拘留
记者今天(6月12日)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获悉,日前三名申办出生登记和入户业务的人员因使用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和《户口簿》等证明文件,被天河区警方依法拘留。
5月17日,周某到天河区公安分局户政办证中心申请夫妻投靠入户广州,在办理入户手续复核证明文件时,办证民警发现周某的户口簿有伪造嫌疑,当即扣留证件进行查核。经查核,发现周某当日所持户口簿的公章与公安机关的户口专用印章不符。经辖区派出所调查,查实了周某因办理女儿入托伪造了户口簿,擅自更改迁入广州的时间的违法事实。5月31日,天河区公安分局依法对周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5月24日上午,潘某前往天河区公安分局户政办证中心为其女儿申报出生登记。细心的民警在受理审核潘某提供的申报证明、证件时,发现潘某所持《出生医学证明》与卫生、公安部公布的标准不一致,便要求其到后台接待室接受询问。经询问,潘某承认了使用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的违法事实。据了解,潘某的女儿在2005年出生后一直未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在两次到《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医院申请改名遭拒后,便找人伪造了一张《出生医学证明》,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鉴于潘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天河区警方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5月31日,刘某到户政办证中心申请小孩随父母入户。民警在审核其证明、证件时,发现刘某的结婚证有伪造的嫌疑,且其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有涂改变造的痕迹。经调查,查实了刘某为迁移户口的原因擅自更改年龄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时间的违法事实。目前,刘某也被天河警方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针对近期使用伪造证件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的情况,警方提醒,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警方告诫广大群众,千万不要贪图一时便利而使用伪造或变造证件,否则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2006-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