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的实践 广阔的前景——纪念公安机关督察条例颁布实施十周年
1997年6月20日,国务院以第220号令发布施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这是中国公安改革发展史上乃至我国民主法制和政治文明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十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关心重视下,在公安部和各级公安机关党委以及行政首长领导下,全国各级公安督察部门不辱使命,不负重托,认真履行《督察条例》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公安中心工作,紧紧围绕公安执法执勤活动过程,紧紧围绕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积极开展各种现场督察、专项督察和明察暗访,为全面推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作出了应有贡献。过去的十年,在贯彻实施《督察条例》进程中,坚持紧扣公安中心工作和重大警务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政令警令畅通;注重深入执法执勤现场,强化执法监督,保障执法为民;持续开展警容风纪监督检查,保障行为规范、警风优良;逐步加强对民警执法权益的保护,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始终狠抓督察队伍自身建设,为全面履行督察职责提供根本保证。
十年发展,充分证明党中央、国务院这一改革加强公安工作的决策正确而富于远见。党中央明确指出:“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但又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这个“不同”,不仅体现在机构设置、管理训练、装备保障等方面与一般行政机关“不同”,更应该体现在公安机关作为一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拥有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的权力,必然要求有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的严格监督。《督察条例》发布施行以来,各级公安机关和督察部门面对全新的领域,坚持服从服务于公安工作全局,尊重实践与基层首创,注重总结经验探索规律,不断强化现场动态监督,逐步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工作格局,使公安内部监督与公安机关所拥有的执法权力朝着相适应的方向大大前进了一步。实践证明,有中国公安特色的督察制度是成功的!
十年发展,我们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只有行政首长高度重视,督察工作才能凸显职能优势———有权威;只有紧扣公安中心工作和重大警务部署抓落实,督察工作才能重点突出———有作为;只有敢于揭露矛盾解决问题,督察工作才能求真务实———有质量;只有大胆实践勇于探索,督察工作才能与时俱进———有突破;只有建立实行秋毫无犯的自身铁律,督察队伍才能令行禁止———有战斗力。在十年督察实践中,我们打造了一支素质过硬的督察队伍,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共有1.9万余人次和5000多个集体立功受奖,其中,12个警务督察队被公安部荣记集体一等功,多名个人被授予英雄模范和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称号。
十年发展,为督察进一步走向正规化和科学发展的崭新阶段奠定了良好基础,积聚了活力与后劲。成绩已经载入史册,前面还有更长的道路要走,督察总是在实践中不断开辟前进的道路。我们深知,就全国而言,一些地方贯彻实施《督察条例》仍存在诸多不适应和薄弱环节,督察工作任重道远。站在新的起点上,我们要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切实肩负起神圣使命,不断开创督察工作的新局面。
展望未来,我们要努力把督察工作放在公安事业发展进步的大局中来把握、来谋划,切实加强对党的十七大和北京奥运会安全保卫工作、“三基”工程建设等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过程和结果的督察力度,切实加大对公安执法执勤活动的督察力度,切实加大对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各项规定贯彻落实的督察力度,为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提供更有力的保障服务。
展望未来,我们要更加自觉地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督察实践,按照“两个最大限度”的最高标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谐督察的理念,把构建和谐警营与和谐警民关系,进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作为督察工作的最高境界和最大价值追求。
展望未来,我们要坚持从“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的论断出发,在监督力度、监督质量和监督实效上加强实践创新和理论探索,不断完善《督察条例》,努力使督察工作体制更加顺畅、机制更加完善、效果更加明显,进一步健全完善有中国公安特色的监督制度,确保督察工作与时俱进,沿着正规化方向科学健康地发展。
展望未来,我们要进一步加强督察部门自身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督察队伍,抓住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三基”工程建设的有利契机,努力提高督察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真正建设好、管理好、使用好这支队伍,使督察工作成为领导信任、民警欢迎、群众满意的工作。
十年前督察制度诞生时,全国公安机关面对的是一个崭新的领域。十年后的今天,我们初步把握了督察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积累了实践经验,建立了制度体系。回顾奋斗历程,我们感到自豪;展望新的征程,我们信心百倍地迈出更加坚实的步伐!
2007-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