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电”诉讼案:真正的看点在哪里
纠纷的发生是社会生活之常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在这个意义上,公民选择通过行政诉讼来主张其权利,不仅不能说明政府依法水平低,反而恰好说明社会的法治化和民主化程度在提高。在这个意义上,游某等市民不服交警扣押其“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强制措施而纷纷诉诸法庭,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依法行政、增进社会民主的角度来讲,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就游某的个案而言,交警采取的扣车措施有合法的证据和明确的法律依据,程序也完全合法,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当在意料之中。但是对其他正在进行和即将进行的类似诉讼而言,本案的结果或许未必具有普遍意义:毕竟,游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因技术参数问题而被依法认定为“机动车辆”(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关于轻便摩托车的规定);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使必须先经过登记,而游某的车显然没有、也不大可能去做机动车辆登记。或许,更值得游某们期待的,应当是一辆符合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的车辆被扣而引发的诉讼结果。
不过,在广东省自行车行业协会的支持下,游某们的诉讼目的,绝不仅仅是针对交警作出的单个行政强制措施,而是意指2006年11月16日以来广州市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俗称“禁电”)的规定——近半年来针对广州交警的连环行政诉讼案和网上沸沸扬扬的讨论可以为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条第2项的规定,省级政府有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14条的规定,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使。据此,经广东省政府批准、广州市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的通告》(穗公【2006】343号,以下简称“343号《通告》”),在法律依据上并没有问题。但是,这一规定触及了电动自行车生产商和销售商们的根本利益,这才是引发自去年年底以来连续不断的类似诉讼的真正原因。由于交警采取的扣车强制措施基本上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未直接引用“343号《通告》”,因此在一系列相关诉讼中,原被告双方似乎并未在真正的争议焦点上“开火”,这也是此类案件共有的非常有趣且耐人寻味之处。
本来,问题的焦点是“禁电”规定的合法性及合理性,矛头本应指向相关文件的制定者——“禁电”系列案件原告代理律师浦志强先生在做客21cn时也坦陈其“找到一个和政府坐下来探讨规范性文件是否有合法性的机会”的信心;那么,作为执法部门的广州交警的被起诉,只不过是相关利益群体为了实现与政府直接对话的目标所采取的中间步骤。说白了,对于原告来说,“禁电”诉讼案的“造势”意义是主要的,法律意义是次要的。这样一来,“禁电”诉讼案的“可观赏性”恐怕要大打折扣了。一方面,市民的眼球因诉讼而被吸引到警方身上;另一方面,诉讼的发动者的意图却在与立法者谈判。在我看来,更值得期待的结果,或许应当是游某们的真正意图能否实现,而不是被摆在“台面上”的一系列行政诉讼。
2007-06-11
